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银川市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1、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55岁、女18—50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残疾人;
3、具有良好的创业项目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1、从事违法、污染环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创业行为的;
2、已享受过该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或机构;
3、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活动的残疾人;
4、其它不符合扶持条件的情形。
第三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1、扶持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手工业、加工业、家庭服务业、商业等创业行为或活动。
2、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每户一次性扶持6000元。所需扶持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其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扶持资金由银川市财政承担50%,三区财政承担50%;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由银川市财政承担20%,县(市)财政承担80%。扶持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提标扩面,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按照当年申报、次年补贴的原则进行。
每年10月20日前,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并填写《银川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经县(市)区残联实地审核、签署意见、张榜公示后,于10月30日前报银川市残联。银川市残联、财政局联合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对象,将扶持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于次年4月30日前划拨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残联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给残疾人,并填写上报《银川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发放登记表》。
第七条 资金管理。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县(市)区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银川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
2.《银川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