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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9-10-08 10:00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政策部署,完善我区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助力打好我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委制定出台该《意见》。《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更是对相关领域价格机制的改革创新。

        二、《意见》制定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意见》明确了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意见》结合环境资源价格改革,主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节约用水价格机制、节能环保电价机制4个方面提出了15条措施。

        1.关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主要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二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三是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四是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2.关于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主要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二是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四是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3.关于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主要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4.关于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主要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二是完善峰谷电价政策。三是2025年底前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给予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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