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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救助试行办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4-05-19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宁政发〔2003〕1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救助体系的决定》(宁政发〔2005〕2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对全区殡葬救助工作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救助方针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家庭自救为主,国家和社会给予适当救助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二)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的亡故人员;

          (四)在乡老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的的亡故人员和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金5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金300元;

          (三)各经营性公墓为救助对象提供低价格墓位,并按公墓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向殡葬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公墓对亡故的五保人员按《五保供养办法》的规定实施殡葬救助;

          (四)殡仪馆、火化馆、殡仪服务站(中心)按收费价格下浮20%的标准对殡葬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四、救助金来源

          殡葬救助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按救助标准据实核拨。

          五、救助方法

          (一)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需向当地民政部门和殡仪馆、火化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医院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3、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4、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出具的安葬证明和火化馆出具的尸体火化证明。

          (二)民政部门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按救助标准发给殡葬救助金。

          (三)殡仪馆、火化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和公墓核准救助对象的身份后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六、组织领导

          殡葬活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活动之一,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息息相关,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施殡葬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爱,体现了社会对有功人员的敬重和优待。对于推进全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要将殡葬救助工作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市、县(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殡葬救助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殡葬救助办法,对殡葬救助对象实施高效、优质、周到、及时的殡葬服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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