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范畴
服务对象:各市、县(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实;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并负责跟踪监督各市县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待低保对象来信来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
1、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主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住址、职业;
(二)家庭收入状况;
(三)主要理由。
2、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一)居民户口簿(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有劳动能力但无业的,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五)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
(六)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于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填有审核意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审查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低保待遇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公告征求社区低保对象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发放实物。发放实物的,公开实物的来源及价值。
5、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存折,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障金。
电话:6888757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凡户籍在本市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提出申请。
二、服务程序
1.申报受理。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到经常居住地(半年以上)街道办事处申请。
2、就业申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在申请享受低保前,应首先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成立协查小组,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3日前报街道办事处。
4、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批准
1、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
2、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在每月25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有关数据。
四、监督和发放
1、社区委员会在每月30日前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2、下月5日后,上月被批准者到银行领取保障金。已享受保障金要求继续享受的,应在下月5---10日到提出续领申请,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
五、服务时限
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受理。
六、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咨询电话:6888757
办事程序及对口服务单位或部门
案件受理:首先检查该案件是否符合本栏目中有关的案件受理条件、服务标准、服务对象等说明。
办事程序:依据《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程序》的办事程序依次办理
咨询电话:0951-6888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