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1、申请成立登记
2、核发证书
3、公告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在核准名称的基础上,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发起人姓名;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单情况;业务主管单位;资金状况及来源;筹备的基本情况;会员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2、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主要内容:一是是否同意成立该社团;二是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对该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验资报告。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4、场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有直接房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属于免费提供使用的,提供不少于1年的使用证明;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双方签订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5、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的起草要符合国家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
6、填写以下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如有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需要另行填写相应表格)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登记表
上述表格均为一式两份,凡要求业务主管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盖章以及本人签字的,应做到印章及签字齐全。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