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民间组织管理科
办理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咨询电话:0951-6888760/6888092
申请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审查同意成立文件
1、是否同意成立该基金会;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对该基金会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四、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条例规定验资金额非公募性基金会不得少于200万元)
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有直接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办公场所属于免费提供使用的,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不少于一年的使用证明;
3、办公场所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有效的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六、章程草案:章程的起草应该符合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基金会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