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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创业--中小微企业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19-12-27

          设定依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1)300号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开进地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18〕695号文件。

          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补贴条件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起止时间必须在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当年7月份至次年12月份期间连续满1年以上)。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治区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程序

          1.申报时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填写《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末至下一年度3月30日前报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提供材料

          填报《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除原件外,复印件均为两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相关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原始)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票据(个人明细须经社保局核对实际缴费月数及金额并加盖社保征缴业务公章);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

          (7)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汇总表(附件2);

          (8)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凡银川市辖区内符合享受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一年申报一次。由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及资金拨付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资料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及金额。贺兰县、永宁县及灵武市由本级财政复核发放补贴,并及时汇总数据情况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市辖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核准后发放资金补贴。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点: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214号 (银川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职介中心)

          咨询电话: 0951- 6026494


        附: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样表).xlsx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表(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