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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热点政策解读(一)

            发布日期:2022-12-13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处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人员法律知识短缺,依法治企管企的意识不强,主观随意,不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不当想法和任性无知,结果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力双双受损。

        应当签订而不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用人单位要受到什么惩罚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到第九十三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里需要说明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最重要的法定文书,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认真对待,严谨操作,规范劳动合同订立行为,以免引发劳动争议。一是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三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一些单位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要受到什么处罚?

        近一段时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不法单位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执法部门也不时接到一些群众的投诉举报。那么,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是一种什么行为?有什么危害?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此种情境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由此产生的衍生物也不成立。

        冒用他人信息,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伪造虚假劳动合同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一方面,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了被冒用人的私权,使被冒用人在就业、社保、个人征信等权益方面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一方面,一些企业与中介机构借冒用、伪造获得不当利益,影响了社会公正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及时严肃加以制止,依法依规给予惩处。

        对假冒、伪造虚假劳动合同的不法单位,法律自然也不会放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法单位伪造劳动合同,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参照《刑法》执行,如果伪造者有其他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订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触犯《刑法》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冒用他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这里,我们向社会各界提醒,不法单位赶快放弃你的侥幸心理,马上停手。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自身执法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痛击,同时加强与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执法,联合惩戒,共同打击不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为我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冠疫情已伴随我们3年,对每个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大家普遍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让我们共同来看一看。

        (一)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载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救济金),生活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无情人有情。在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健康安全的同时,让我们及时关注政策,企业做好内部管理的调整优化,妥善安排好生产、经营、管理与人员调配、轮休等工作,劳动者也要充分理解企业难处,利用空档期调整身心状态、“充足电”,做好返岗复产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