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案
听证时间: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9时00分
听证地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三楼会议室(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街205号)
申请参加听证旁听的人员,请在2022年8月26日8时30分前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届时14天内有自治区区外旅居史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0951-5069582(5069560)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