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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2-01-18 16:20

        市直各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以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各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及其执业公职、公司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及取得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单位)综合所在单位年度工作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考核年度办理法律事务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于3月7日前将检查考核材料(详见附件)纸质和电子版报所在地司法局(县级单位报县级司法局,市直单位报银川市司法局)。

        第二阶段:各县(市)区司法局综合辖区内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机构(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意见,于3月21日前报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司法局将汇总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意见,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报备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

        2021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以书面审查和电子版审查为主。请市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级司法局将考核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银川市司法局邮箱,纸质版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必要时再进行实地检查。

        (二)客观评价。

        各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年度检查,认真总结本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三)严格管理。

        市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单位、本辖区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情况。同时,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档案,将公职、公司律师基本信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对于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或不再执业的律师,各单位应出具证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理,同时抄告其主管机关、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请各单位将《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表》《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年度检查考核表》等(详见附件)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与电子版一同上报。县级单位报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汇总后统一报送银川市司法局;市直单位直接报银川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1-6888796

        电子邮箱:lvgongke@126.com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pdf

        附件2 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pdf

        附件3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信息统计表(只有2021年新申请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需提交).pdf

        附件4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档案(只有2021年新申请执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需提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