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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基层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要求,重点污染源和已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申领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企业抓紧实现数据联网

        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企业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的联网(已发证企业清单见附件1),具体流程为: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提交审核

        使用系统分配的企业账号登录“全国平台”,进入“数据采集”,在“监测方案信息”中选择“当前编辑”方案后点击“编辑”,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事项等要求,完成方案编制,保存后提交审核。

        (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尽快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相关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需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六、七项内容要求进行备案保存。

        (三)依法信息公开

        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将数据录入“全国平台”。操作流程为:登录“全国平台”,进入“数据采集”,在“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线监测结果录入”中,在对应采样日期的台账里完成数据填报、保存与发布。企业应在自行监测方案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数据的发布。

        二、重点排污单位抓紧完成在银川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的方案、数据上报及信息公开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在银川市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http://119.60.9.17:9001/xxgk/qyhjxxgk.html)上传自行监测方案并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录入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完成信息公开工作,2020年银川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见附件2。

        三、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自行监测工作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建议暂停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责任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牵头组织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联网运行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的审核,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统计企业录入情况,并适时下发通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需安排专人定期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核查辖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及时督促企业的数据录入,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为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为企业解答自行监测工作方面的疑惑,请各企业环保负责人加入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801153689,相关问题可在群内直接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各分局于6月1日前上报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

            附件:1.已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2.2020年银川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3.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

        4.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账号密码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李彦8679803

                市环境监测站,魏徍8679849

                    市环境信息中心,叶金荣8679801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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