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计局、行政审批局(或政务大厅卫生窗口)、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制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77号)和《关于转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计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依据国家《中医药法》和自治区“放管服”工作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落实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落实中医诊所备案范围、条件、标准、提交资料等备案要求,符合条件当场办理,并及时移交卫计局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县(市)区卫计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做好中医诊所备案与监督管理的衔接,要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分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县(市)区卫计局要定期将本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政务大厅卫生窗口)备案通过的“中医诊所”和审批通过的“中医综合诊所”数量,以及中医诊所的变更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联系人:王秀蓉 ,电话:6889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