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2-000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05-05
        责任部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05
        名 称: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委办,各矿山企业:

        现将《银川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委办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组织迅速对照大检查方案开展自查检查, 督促抓好落实。


        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 5日

                                     银川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着力保持平稳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及市委、 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加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序推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成立督察督导组和两个安全检查组。
             (一)督察督导组
        组 长:侯文莅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曹生智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红炬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组 员:雍晓林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
        李建鹏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
        吴 霞 市矿产资源管理所所长
        李 治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防治科副科长
        李 钊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四级主任科员
        韩斌斌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员
        陈 涛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监察员
            工作职责: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察督导,对全市矿山企业自查整改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收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并督促整改落实。
            (二)安全检查一组
        组 长:曹生智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科长、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 员: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科全体及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工作职责:对照大检查任务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同时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督促本级监管的各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检查二组
        组 长:刘红炬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科长、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组 员: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全体人员、市矿产资源管理所全体人员、各矿山企业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全体人员
            工作职责:对照大检查任务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同时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督促本级监管的各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 自查检查内容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层面自查整改内容
            1.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2.矿山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 明确岗位职责。
            3.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4.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 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是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5.打击非法开采盗采情况。各矿山监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 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关要求, 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 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
            (二)企业层面自查内容及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6.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 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 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7.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井下避灾路线标识设置、避难硐室设置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井下动焊动火作业票制度及乙炔气瓶、氧气瓶等易爆品存储、领用、 回收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煤矿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水害、 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 并优先超前采取区域措施治理灾害。
            8.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防情况。是否提前做好度汛期间“雨季三防”准备,对井田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再梳理再分析再研判,安排专人负责巡视检查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废弃老窑和井口、地面塌陷坑等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等重点部位。是否及时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大井下涌水量观测频次,强化水位动态预测分析,优化矿井排水系统,提升井下排水能力, 对矿井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水泵、管路、电控等设备运行可靠。露天矿山高度超过200米的边坡岩移变化实时监测情况,是否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雨季前是否全面检查防排水设施并制定防排水措施,暴雨、洪水期间是否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
            9.矿区内安全管理情况。矿区内高陡边坡危岩开采、爆破作业、铲装作业、砂石破碎、厂内转载运输等安全隐患是否有相应安全措施; 是否存在底掏空或伞檐状开采、 山体上方存放危石、浮石等禁止行为。矿区内道路是否设置交通标志,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电气设备是否悬挂标示牌,各电气设备是否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对外包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整改, 对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承包合同。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10.煤矿采掘接续情况。 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 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上级企业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或者任务。
            11.“违建盗采”排查情况。 煤矿方面, 是否存在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方面,是否存在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 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等行为。
            12.解决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对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进行评估, 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单班入井人数必须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13.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各矿山企业能否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煤矿监测数据能否与地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网对接。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14.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 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四、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检查组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 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 2), 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于自查结束后
        5日内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 时限、预案“五落实”; 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暗访督导检查。各工作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矿山企业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矿山企业扎实开展大检查。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工作组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部分部门、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安排本单位通风、安全、治水等各科室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准研判井上井下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落实各科室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 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督察检查。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安全知识掌握及培训教育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重大隐患,问责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突出重点矿山,特别是单班下井人员超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风险煤矿开展检查,要突出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做好阶段性计划,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狠抓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
        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整治。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企业职工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 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本方案下发两日内,将大检查工作联络员名单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于每月1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于每月1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4)、《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

        附件1  煤矿企业主要检查内容.docx

        附件2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docx

        附件3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煤矿、非煤矿山分开填写).docx

        附件4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煤矿、非煤矿山分开填写).docx

        附件5  重大隐患清单(煤矿和非煤矿山分开填写).docx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