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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MB1862171N/2022-0021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2-10-31
        责任部门: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0-31
        名 称: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动火作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动火作业管理的通知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灵武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深刻吸取国能宁煤公司枣泉煤矿“2.7”事故教育,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煤矿井下动火作业管理,消除安全问题隐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审查审批

        (一)严格合法性审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要求,认真审查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的合法性,煤矿除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以外的其他井下地点(含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一律严禁批准动火作业。

        (二)严格必要性审查。各煤矿企业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非必须动火作业,或者可以找到其他方法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凡是能采用浇筑固定的,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凡是能采用螺栓连接的,不得采用焊接连接;凡是能在地面焊接制作的,不得在井下焊接制作;凡是能用手锯拆除的,不采用电焊气焊切割的方式拆除。

        (三)严格安全性审查。各煤矿企业作业现场及周边有可燃物、作业地点附近有密闭或瓦斯聚集区域,或者电焊电流有可能通过钢轨(钢管)等管线形成回路直达密闭或瓦斯聚集区域等地点的,一律严禁批准动火作业。

        二、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技术管理。各煤矿企业工程技术员在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前,必须到作业地点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安全环境进行现场查证确认,并按照“一事一措施”的要求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会审后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上级公司备案),煤矿井下及井口房内动火作业实行“一事一备案”。动火作业前,必须由措施编制人员组织现场检查和监督人员、操作人员、专职喷水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等学习贯彻,并在安全措施学习表上签字认可。

        (二)严格现场管理。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监督措施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人员、专职喷水人员必须在作业完成后1小时,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才能离开。

        (三)严格物资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物资使用闭环管理制度,要建立物资领取使用台账,严格明确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等焊接装备及乙炔气瓶、氧气气瓶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地点、人物、事项”三要素,现场作业后立即登记归还。未建立相关台账的,要立即统计补充完善台账记录,确保不漏一处、不漏一件。

        (四)严格责任落实。实施动火作业人员即为本次动火作业安全直接责任人;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人员即为本次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煤矿动火作业技术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矿长负责动火作业审批,是动火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动火作业监管追责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动火作业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相关要求,要认真将动火作业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物资管理、责任落实落到实处。各产煤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将煤矿井下动火作业检查纳入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违章开展动火作业的,依法从重从严顶格处罚,并严肃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责任。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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