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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kjmqz120.com 2022-07-1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 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按照职责分别交由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统一管理。执法支队负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许可记录信息行政执法档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并做好调阅登记。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查阅、复印。

        第六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调阅的行政执法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档案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行政执法档案承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支队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部门来函索要行政执法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要求,由执法支队按规定复制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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