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及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案件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等资料随卷归档。
第二章 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回执;
(五)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六)罚款收据;
(七)结案审批表。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首页);
(三)卷内目录;
(四)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五)案件处理呈批表(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案件处理呈批表(告知);
(八)行政处罚告知书;
(九)听证告知书;
(十)缴纳罚款催告书;
(十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十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十三)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十四)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五)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列);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十八)听证笔录;
(十九)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二十一)事故调查报告;
(二十二)事故调查组讨论记录及签名;
(二十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二十四)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
(二十五)罚款收据(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二十六)结案审批表;
第四章 案卷材料填写要求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所有执法文书应统一使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印发的执法文书式样。
第九条 案卷封面内容要求为:
(一)题头:注明案件办理部门。
(二)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是案卷首页的编号,由地区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如“银应急案〔2020〕1 号”。文书文号应当与其他执法文书一致。
(三)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准确、简洁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称表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事故类: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如“xx 公司12.13 较大坍塌事故案”;
2.违法行为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如“xx 公司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3.非法行为类:违法主体+非法行为+案,如“xx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四)案由: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按照违法行为分类填写。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3.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类违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违法;
7.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11.重大危险源管理类违法;
1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1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1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类违法;
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17.其他类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定性后填写。
(五)立案日期:同立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六)结案日期:同结案审批表的审批时间。
(七)办理结果:处理结果应当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引用法律条文应具体到条、款、项、目,并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一致。
(八)承办人员:填写该案件具体承办人姓名。
(九)归档日期:具体存档的时间。
(十)归档号:按照本单位统一的顺序排列编号,事故行政处罚在统一编号基础上每个相对人独立编号。如日常执法处罚为银应急罚归〔2020〕-1号,事故行政处罚为银应急罚归〔2020〕-2(1)号
(十一)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
第十条 卷内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五项。
序号即卷内文件的编号,以整份文件材料为单位,一文一号,使用阿拉伯数字排列填写。
文件名称及编号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全称及文件编号,无编号的文件应填写制发或者提供该文件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名称。
日期应当填写文件材料制成或印发的日期。
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止页码。
备注根据需要填写文件说明事项,如复印件。
卷内目录应当填写真实、全面、客观,与卷内材料相符;
无签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应考证补充清楚再填写。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第五章 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二条 整理完毕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排列分类系统条理;书写标记整齐规范;装订折叠美观简洁。
第十三条 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从调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 日内立卷完毕。
第十四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五条 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 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 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案卷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按指印确认。
第十七条 案卷文书材料整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照片与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铅笔、圆珠笔等文书材料以及纸张较小、轻薄的文书应复印或托裱,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 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覆盖住字迹或图表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邮戳;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六)案卷装订应当加盖档号章。
第十八条 案卷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或中性笔填写。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不编页码。
第十九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放入证据袋内,并贴上标签,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等事项。
第六章 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30日内,将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执法支队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执法支队组织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办案人员重新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调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或者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一般不得从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确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经执法支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案卷的借阅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案卷的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采用标时制,根据归档材料的价值定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开始计算。简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为30 年;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本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销毁标准,经分管负责人鉴定后,书面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案卷销毁登记表,由两人以上(一名销毁人、一名监督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名,严禁把销毁的档案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销毁档案的请示报告和销毁登记表应立卷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属于银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以上位法为准。国家、自治区对实施行政处罚及法律文书制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