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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8645/2022-000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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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责任部门: | 监督考评科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综合执法工作通报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现将《银川市综合执法工作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2年3月4日
银川市综合执法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使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鼓励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综合执法职能到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通报对象包括市局各科室、大队,各县(市、区)执法局、执法中队。
第三条 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注重实效的原则。通报方式采取单项通报、专题通报、定期通报。
第四条 通报范围
1.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安排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安排各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年度重点工作及有关部门转办事宜的办理情况;
5.群众反映投诉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6.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
7.各类考核检查结果及日常执法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8.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9.各种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上报情况;
10.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第五条 根据完成工作的具体情况,通报分为情况通报、通报批评、通报表扬三种形式。
第六条 在通报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被通报批评单位对通报批评中所涉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责任到人,并于通报批评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
第九条 工作通报制度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一年内同类问题被通报批评二次的单位,不予评优评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