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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8645/2022-0013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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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科 | 发布日期: | 2022-08-24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的通知 |
关于印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现将《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综合执法
监督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审批服务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银川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银政办发 〔2022〕1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会商,制定本协作配合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厘清市综合执法局与市审批局的职责关系,规范两部门协作配合行为,实现审批与执法有效衔接,切实提升工作实效和综合治理能力。
第三条市审批局与市综合执法局的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住建、规划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信息。
(二)对举报和投诉、日常巡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及时进行调查。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负责将案件查处的情况和材料等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录入各相关信息平台,并将案件查处信息或者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审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规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负责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及网上大厅建设、管理、安全运行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准入、企业准营、资格资质、建设项目全链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及相关现场勘查工作,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建立企业项目审批服务机制,并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帮办服务。负责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后的衔接联动,及时做好审批信息推送。负责协调处理审管互动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进驻市民大厅的各部门及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订审批服务管理局及市民大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进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案件移送协作
(一)市审批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应按法定时限办理。
(二)市审批局移送案件线索时,以部门名义填写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资料交接表(附件1),进行一案一卷移交。市综合执法局收到移交案件线索后,出具接收回执。
第七条资源共享协作
(一)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信息。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原则上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
(二)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包括:
1.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情况;
2.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3.市审批局住建、规划等领域工程项目的审批情况;
4.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八条执法协助机制
(一)市综合执法局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需要市审批局提供审批服务相关信息的,应当向市审批局发出执法协作文书。市审批局应为市综合执法局开展执法提供相关证据,将配合结果书面回复市综合执法局。
(二)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应定期通过多种形式,相互学习了解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审批流程、执法程序等。
第九条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共同协作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接受监督。
第十条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发现对方有不执行协作细则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对拒不接受建议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市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资料交接表
案情摘要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主要内容及要求 | 资料数量 | 审核情况 | ||
1 |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函 | 注明名称、行政相对物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简要说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
2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须签字按手印(为自然人)或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 ||||
3 | 行业主管部门向发的整改通知书 | 须提供原件,注明检查时间、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部位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条款,并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内容须为同一违法事项。 | ||||
4 | 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记录 | 须提供原件,注明含检查时间、及行政相对物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部位,并由2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签名。 | ||||
5 | 行业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的彩色照片 | 须注明检查时间、及行政相对物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内容、发生的具体位置、部位,并由2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检查人员签名。 | ||||
6 | 其他书证资料 | 须加盖公章或按手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 ||||
移交单位(盖章): 移交人员: 移交日期: |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人员: 接收日期: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