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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8645/2022-00141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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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 责任部门: | 综合办公室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 工作人员着装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
工作人员着装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系统整体形象,规范综合执法制式服装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装人员
全市综合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含辅助执法人员在内的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
二、换装时间
春季:3月1日至5月31日
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
秋季:9月1日至11月30日
冬季:12月1日至2月底
从5月1日起,统一着长袖制式衬衣,气温持续升高时,可改着短袖制式衬衣;10月1日起,统一着长袖制式衬衣或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戴制式帽子,穿黑色皮鞋,寒冷时可外穿防寒大衣;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夹克式执勤服。
三、着装要求
(一)工作期间必须着统一要求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不得配戴、系挂与工作无关的标志、物品。
(二)着装必须整齐、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随时保持制服干净整洁。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三)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值勤、集体活动时,应着黑或棕色皮鞋、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五)执法队员不得染黄、棕等杂色头发,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染指甲。着装时不得佩戴深色墨镜和深色变色镜,不得浓妆艳抹。男协管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执法队员在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非公务时严禁着制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
请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抓好落实,督促所属人员严格遵守着装规定,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将进行随机检查,对没有按规定着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制式服装着装规定(试行)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制式服装
着装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综合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含辅助执法人员在内的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期间(上班、执法、值勤、集会、会议、各类迎检等)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服:
(一)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
(二)非工作期间或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综合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制服的。
第四条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制服。
第五条 执法人员胸号应由办公室进行编号发放,实行一人一号,不得变更。
第六条 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着春秋(冬)常服时,制服内须着配套衬衣,衬衣扎于裤内,并系配发领带。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于裤腰内(夹克装除外)。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牌。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着制式衬衣、夹克式执勤服时佩戴软肩章;着防寒大衣时佩戴套式肩章。胸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常服衣领上;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他标志、徽章、首饰等。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非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赤脚或赤脚穿鞋、穿拖鞋,应着制式皮鞋。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宜过肩。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彩色眼镜。
(五)着制服工作期间,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玩手机;不得背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不规范行为。
(六)非工作期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戴标志。非工作原因,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
(七)除在办公区或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立姿可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拖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八)其他影响执法形象行为。
第七条 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办公室。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赠送、外借、变卖。
第八条 按照季节要求着装。原则上从5月1日起,统一着长袖制式衬衣,气温持续升高时,可改着短袖制式衬衣;10月1日起,统一着长袖制式衬衣或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戴制式帽子,穿黑色皮鞋,寒冷时可外穿防寒大衣;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夹克式执勤服。
第九条参加仪式、宣誓、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等,原则上着春秋(冬)常服,领带,着深色皮鞋、深色袜子。
第十条 各科室、大队是着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局监督考评科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局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执法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初次违规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年内多次违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执法绩效考评细则扣分;
(三)参加仪式、宣誓、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影响恶劣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或多次教育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外聘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辖区执法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局监督考评科负责辖区着装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问题移交辖区执法局党组限期改正并扣除执法绩效考评相应分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6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