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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0/2017-67567 | 发布日期: | 2017-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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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财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预算编制执行等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8号)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全面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防止和避免出现财政乱象,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财政 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宁财(监)发[2017]362号),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行重点检查。现将做好以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重点
本次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财政资金管理和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有的放矢,综合治理。
(一)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把防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管,强化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限额管理、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发行使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二)强化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管理。从预算编制、执行到决算,强化全方位监管。要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决不允许增加“三公”经费。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钱等项目”。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减少审核环节。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清理常年安排、用途固化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财政收入质量监管,严禁市、县(区)财政“虚收快转”。加大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分解和财政收入质量等情况,以及预算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三公”经费超预算、预算执行随意、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
(三)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重点关注库款高企、超过正能水平问题,加大力度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建立地方债发行与库款管理统筹机制。强化对地方库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改进项目库管理,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对收回的存量资金要加快安排使用,避免形成“二次沉淀”。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存量资金收回及安排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
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上述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银川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自查自纠,具体由局各支出科室负责组织对口预算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预算单位组织具体实施自查自纠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细化“四个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83号)对各部门、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土地资产、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存量资金、存量债权债务已布置进行全面清理。故请各单位重点做好2017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的自查自纠工作。
各单位2017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的自查自纠工作请于2017年6月16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报告(正式文件)及附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到财政局业务主管。附表(银川市预算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自查统计表)经财政局各支出主管签字后报监察条法科,由监察条法科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按要求,财政部门于2017年7-9月对各预算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确定检查范围(待定)。自治区计划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预决算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量资金清理盘活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狠抓落实。要统筹安排力量,确保重点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际效果。按自治区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对所组织的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规定要求上报财政部。
(二)严肃处理问责。自治区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特别是侵占挪用扶贫、社保等重点民生资金的,从严进行处理。对财政资金长期不用、闲置浪费的,按规定予以收回。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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