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财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967/2023-00009 发布日期:2023-01-19
        发布机构: 银川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财政局
        名 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的规定,我局决定将银川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执行情况的相关问题移送贵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税金核算不规范

        经检查,汇创资本投资公司税金的计算和核算不规范,存在个别税金缴纳不及时、计提数与实际缴纳数有差异的问题。如:

        (一)2022-1-55#凭证确认收入31.56万元,未开发票,未

        计提增值税。

        (二)2022-3-40#凭证确认收入116.43万元,未开发票,未计提增值税。

        (三)2022-3-41#凭证确认收入26.04元,未开发票,未计提增值税。

        (四)2022-5-5#凭证向宁夏信息城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发票金额14.95万元,税额0.75万元,该笔业务未确认收入,仅计提了税金,且发票备注栏未注明租赁期限。

        (五)2022-5-10#凭证向银川银创振农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开具房屋租赁发票金额19.05万元,税额0.95万元,该笔业务未确认收入,仅计提了税金,发票备注栏未注明租赁期限。

        (六)汇创资本投资公司1-9月的营业收入确认金额1068.07万元,增值税收入确认金额908.19万元,差额159.88万元。

        (七)汇创资本投资公司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上均未注明租赁期限,无法确认当月收入和税金的匹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企业会计准则》第五章“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的规定。

        二、存在或有负债风险

        经检查,汇创资本投资公司和关联方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股权出质,存在或有负债的风险。宁夏储芯科技有限公司出质股权5000万元,质权人为西部银川担保公司,出质人为汇创资本投资公司,出质股权标的企业是宁夏储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质股权946.6万元,是出质股权标的企业;    

        动产抵押。抵押人是博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是1000万元;

        股权冻结。(1)被执行人是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冻结股权标的企业是银川汇创资本投资公司,冻结股权数额5000万元,冻结期限:20210406--20240405。(2)被执行人是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冻结股权数额128372.50万元。

        该行为不符合《会计法规》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请贵单位自收到本移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银川市财政局绩效监督会计科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西附楼银川市财政局210室

        .. .

        .                                                  银川市财政局

        ....                                              .2023118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苑媛,0951-6888833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