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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640100-106/2016-03228 发布日期:2016-09-1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名 称: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

        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

        一、出生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部队军人

        所需材料:

        1. 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 父、母军人身份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

        所需材料:

        1. 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 亲子鉴定;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五)公民个人收养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六)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七)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自然死亡

        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


        所需材料:

        1. 死亡人员户口簿;

        2. 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所需材料:

        1.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所需材料:

        1. 死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2. 死亡人员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所需材料:

        1.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 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分户立户

        (一)本人有房屋产权证明

        所需材料:

        1. 本人房屋产权证明;

        2. 原户口簿。

        (二)在他人单元房落户

        所需材料:

        1. 房主房产证;

        2. 需房主和入户人共同填写申请表;

        3. 落户人的户口簿。

        (三)在乡村有宅基地证,满18岁的直系亲属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

        1. 房主户口簿;

        2. 房主与被分户人填报审批表;

        3. 宅基地证明材料。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合法证明;

        2. 法人填写的申请表。

        四、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所需材料:

        1. 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

        2. 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3. 居民户口簿。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在校(新)生

        所需材料:

        1. 录取通知书;

        2. 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二)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所需材料:

        1. 毕业证、接收单位的证明;

        2. 户口迁移证;家庭基础在市辖区的毕业生提供原注销户口簿、毕业证(或退学证明)。

        六、迁往省外户口

        所需材料:

        1. 准迁证;

        2. 户口簿。

        七、外省、区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或房屋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2. 原籍户口簿;

        3. 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三)凡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八、军人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及家属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 转业证(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所需材料:

        1.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军人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所需材料:

        1.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2.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 父、母的《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户口簿;

        2. 结婚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九、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 改姓的,需父母双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2. 改名的,需父、母一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3. 未成年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 本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2. 户口簿。

        (三)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 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 户口簿、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老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迁移证件注明等);

        3. 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询问笔录,出具综合调查报告。

        (四)变更民族

        所需材料:

        1. 《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 写错民族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住址

        所需材料:

        1. 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

        2. 户口簿。

        十、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管理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

        所需材料:

        1. 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

        所需材料:

        1. 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所需材料:

        1. 入籍批准书;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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