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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6/2016-03228 | 发布日期: | 2016-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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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名 称: | 银川市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清单 |
一、出生登记
(一)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父或母是本市驻军部队军人
所需材料:
1. 父、母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2. 父、母军人身份证;
3. 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或母、婴儿是出国(境)人员
所需材料:
1. 出生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 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3. 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 亲子鉴定;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五)公民个人收养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 父、母居民户口簿。
(六)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有《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七)父或母户口在本市婴儿六周岁以上补录无《出生医学证明》
所需材料:
1.出生医院或接生人员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
2.亲子鉴定;
3.父、母居民户口簿。
二、死亡注销
(一)公民自然死亡
所需材料:
1. 死亡人员户口簿;
2. 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国外死亡
所需材料:
1.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大使馆、自治区外办出具的翻译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所需材料:
1. 死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2. 死亡人员户口簿。
(四)非正常死亡
所需材料:
1.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 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分户立户
(一)本人有房屋产权证明
所需材料:
1. 本人房屋产权证明;
2. 原户口簿。
(二)在他人单元房落户
所需材料:
1. 房主房产证;
2. 需房主和入户人共同填写申请表;
3. 落户人的户口簿。
(三)在乡村有宅基地证,满18岁的直系亲属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
1. 房主户口簿;
2. 房主与被分户人填报审批表;
3. 宅基地证明材料。
(四)单位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合法证明;
2. 法人填写的申请表。
四、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所需材料:
1. 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发票;
2. 直管公房、公租房的租赁证;
3. 居民户口簿。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在校(新)生
所需材料:
1. 录取通知书;
2. 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二)毕业生(含退学学生)
所需材料:
1. 毕业证、接收单位的证明;
2. 户口迁移证;家庭基础在市辖区的毕业生提供原注销户口簿、毕业证(或退学证明)。
六、迁往省外户口
所需材料:
1. 准迁证;
2. 户口簿。
七、外省、区迁入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可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或房屋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2. 原籍户口簿;
3. 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
(三)凡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是指:迁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
所需材料:
1. 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 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报入户申报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报表);
3. 原籍户口簿;
4.原户口簿不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八、军人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及家属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 转业证(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所需材料:
1. 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4. 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
(三)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
所需材料:
1.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军人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所需材料:
1. 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2.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 父、母的《户口簿》。
(五)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户口簿;
2. 结婚证;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九、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 改姓的,需父母双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2. 改名的,需父、母一方到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3. 未成年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 本人按规定填报变更姓名申请表;
2. 户口簿。
(三)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
1. 本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 户口簿、实际年龄原始凭证(如一代身份证、老户口本、常住户口底表、迁移证件注明等);
3. 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派出所调查申请人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村(居)委会负责人询问笔录,出具综合调查报告。
(四)变更民族
所需材料:
1. 《批准(更改)民族成份通知书》或《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 写错民族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住址
所需材料:
1. 房产证、购房合同正本;
2. 户口簿。
十、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的管理
(一)户口被注销需恢复的
所需材料:
1. 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二)港澳、台、华侨居民获准回内地定居
所需材料:
1. 批准定居通知书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
所需材料:
1. 入籍批准书;
2.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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