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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640100-102/2011-00314 发布日期:2011-05-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工信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本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应急 预案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1年4月28日印发

        校对:吴娟         打印:戴生茴         份数:10份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银川市工信局领导本局及党组织关系隶属工信局的企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局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下列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火灾事故

        (二)地震事故

        (三)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单位的所有职工都有参加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义务。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1)抢险救灾组织机构;(2)工作职责;(3)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和管理;(4)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5)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  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工信局安全生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耀勇(工信局党工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牛海龙 (工信局副局长)  

        成  员:徐英保(工信局副调研员)

        吴  婕(工信局运行服务处处长)

        陈景国(工信局运行服务处副主任科员)

        葸小明(工信局运行服务处科员)

        丁  妍(开发区经发局科员)

        魏  鹏(金凤区经发局副局长)

        张  惠 (西夏区经发局科员)

        陈  震 (兴庆区经发局科员)

        牛雪山 (灵武市工业局  科员)

        吴  勇 (永宁县发改局  科员)

        王永刚 (贺兰县发改局科员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运行服务处,由牛海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婕同志兼任副主任。联系电话:6888683   

        第七条  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七)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故,办理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主要事故。

        第八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拦截和拒绝。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第一时间拨打公安110报警中心以及相关报警电话。

        (二)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紧急通讯联络电话

        紧急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市安委办(安监局)值班电话:6888679

        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888683

        市工信局运行服务处电话:6888683

        市工信局值班电话:6888675

        (五)在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本条(三)项所列部门。

        第十条  安全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急行动

        第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预案》适用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一)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地的单位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为使抢险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各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各自制定的紧急预案,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协同救灾。

        (一)火灾事故

        1、拨打火警电话。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震安全事故

        1、拨打紧急报警电话。

        2、立即调度救助人员开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助。

        3、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灾情,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汇报,并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马上进入响应工作程序的实施,协调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安全保障事故。

        (四)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积极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五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分析总结,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对在突出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处理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的人员;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以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充实,以验证其实施过程的正确性和效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过失造成自然因素影响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相关工业企业,要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工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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