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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3/2020-000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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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资委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服务》的通知 |
现将《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服务》(银安办发[2020]1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市国资委《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有序安排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国资发〔2020〕59号)精神,认真做好本企业复工复产前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已复产企业要开展安全风险“回头看”增强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各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在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排查疫情和安全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疫情期间值班值守,认真做好“三返”人员信息摸排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三、各企业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四个到位”,重大隐患不消除,无开工方案、重要岗位人员不全、员工健康情况不明的企业不得进行复工复产,坚决避免复工复产环节发生事故,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附件:《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切实加强企业 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服务>》的通知(银安办发[2020]13号)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