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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10931 | 发布日期: | 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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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调整银川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银川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主 任:王光英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尹伟康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张华峰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晓杰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康 勇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马 涛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伟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志学 银川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金龙高 大气环境管理主管
崔悦慧 水环境管理主管
徐 瑾 土壤环境管理主管
童晓庆 项目管理主管、规划计划主管
宋 娟 法制宣教主管
王惠娟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欣荣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金玉梅 市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王尚君 银川市环保局法律顾问、宁夏言成
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局机关其他科室负责人及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人、媒体记者及与案件相关的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宣教科,具体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听取案件调查部门案情汇报、法制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1.案件审查的范围: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罚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等。
2.案件审查的内容:本行政单位是否有管辖权;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三、案件审查程序
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不定期召开。
(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制科、案件调查单位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法制科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案件审查委员会2/3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制作会议纪要,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3.如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需要变动,由监察支队向局法制科提出变动意见,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复议后作出决定,再通知执行。
4.局纪检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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