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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20-00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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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名 称: | 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的通知 |
各生态环境分局、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辖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兴庆分局、金凤分局、西夏分局、永宁分局、贺兰分局、灵武分局负责受理、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各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责令企业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三、各分局在备案之日起,按规定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局主管部门,重大环境风险的同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市局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调度、检查,指导持续改进环境预案备案工作。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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