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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20-00008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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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招商引资 政策环境自查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宁政督函〔2019〕36号)以及银川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招商引资政策环境自查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整改落实情况于2020年3月9日前报规划财务科汇总。
联系人:梁晓燕、李彦 联系电话:0951-8679876
邮 箱:ychbxm@163.com
附件: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招商引资政策环境自查整改实
施方案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招商引资政策环境
自查整改实施方案
根据银川市政府工作安排,为助力解决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存在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全区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存在问题整改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审批时效
(一)切实推进政务服务集中办理
窗网结合,提高政务服务便捷度。线下推行集中受理,本级承担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其他类别(具体清单见附表1)等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线上实现统一申报,全部服务事项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银川站点)和“i银川”进行申报,专人负责后台受理,保证网上申报事项无漏项、不拖延。
牵头单位:规划财务科
责任单位:大气科、水科、土壤科、各县(市)区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二)全面推进事项管理标准化
对照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完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附表2),保证政务服务事项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匹配,确保“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三)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主动服务,指导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协助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持续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牵头单位:规划财务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优化监管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实施环保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评价,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监管机制,推动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自主验收报告。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牵头单位:规划财务科
责任单位:支队、各县(市)区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在线监控、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支队、各县(市)区分局
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
(三)探索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
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将环保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信息纳入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支队、各县(市)区分局
三、加快重点签约项目推进落实
全面落实服务主体责任,掌握重点签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完工时间、投产达产效果做到心中有数,确保重点项目顺利落地投产。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科
附表1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夜间施工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确因抢修、抢险连续作业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2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修订)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 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改)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其他类别 |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 | 【规范性文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
4 | 其他类别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 其他类别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
6 | 其他类别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对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
7 | 其他类别 | 清洁生产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二、抓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我部监督和管理全国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公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并以此作为核算清洁生产形成的COD、SO2减排量各项参数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的情况报送我部。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1号) 一、委托事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委托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
附表2
银川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事项类别为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