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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20312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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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名 称: | 关于银川市2018年第一季度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 |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站: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17〕16号)和《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环保发〔2017〕12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8年1季度我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银川市2018年1季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自行监测工作进展缓慢,部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不完善,缺少部分监测指标,还有部分企业未制定公开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环境信息(具体情况见附件)。截至目前,我市56家企业中有33家企业制定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案,并在市环保局搭建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上发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案、企业自行监测数据,23家企业未制定公开2018年企业自行监测方案,21家单位未公开环境信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企业未按照要求制定公开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特别是今年新增供暖锅炉企业至今仍未将自行监测方案报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如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宁夏隆康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供暖企业。
2.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案不完善,监测频次不够或者缺少部分监测项目,如烟气的汞及其化合物、废水的急性毒性。
3.自行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如宁夏金海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未公开3月自行监测数据。
4.国控企业未填报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软件,没有按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包;部分已填报调度软件的企业,存在调度软件填报信息与实际公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完善2018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案,限期于5月10日前将方案报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并公开方案,监测站联系人:杨晓春,电话:8679849,邮箱:ycjczzhs@126.com。同时督促未公开环境信息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环保发〔2017〕120号)要求,填报公开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表。对未公开或未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和自行监测信息的单位进行查处。
2.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台账,包括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信息公开相关资料等,档案资料需要保存3年。
3.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市环境监测站的修改意见完善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案,补全缺少的监测指标,确保公布的方案与通过审核的方案一致,公布的自行监测数据与方案要求的一致。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