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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1/2019-000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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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12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公章管理办法》 的通知 |
为确保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公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规范公章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章使用范围
(一)以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二)各类合同、协议;
(三)代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公章使用要求
(一)公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凡使用公章,经办人应主动出示领导签字并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件2)
(二)凡由局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件、信函、合同、协议以及其它重要材料等需加盖公章的,经办人须主动出示领导签字并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后方可使用公章。
(三)各科室与业务相关的日常性报送材料、程序性文件、联系单、介绍信、便函及其它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章。
(四)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等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如字迹潦草、有涂改痕迹、表达不清、有错别字、落款不明等文档,不予加盖公章。
(六)公章不得在空白页面上使用,包括各类空白的纸张、表格、合同、协议、证明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公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使用,禁止带出本单位。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用印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八)公章管理人员须严格用印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公章保管
(一)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上锁保管,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二)如保管人出差或请休假,须报告分管领导指定他人暂时保管,并做好公章移交手续,登记《印章移交登记簿》(见附件3)。如保管人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三)如公章遗失,须迅速报告局领导,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原有公章损坏或因工作需要需新增公章的,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按规定流程向相关部门报送更换或制作申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