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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2021-00970 发布日期:2021-12-07
        发布机构: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名 称:关于做好全市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处置工作方案

        关于做好全市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处置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多方联动。落实地方政府防非处非属地责任,履行行业主(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将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与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网格员巡查、社区自治、行业自律、有奖举报等有机结合,形成对有证行车无照驾驶全覆盖、常态化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的工作格局。

        (二)掌握动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总体态势、分布和趋势,着重盯防高发领域、重点区域和高危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科学决策提供精准信息。

        (三)科技赋能,整合数据。坚持“一盘棋”思想,用好宁夏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和其他监测预警数据,拓展数据来源,加强线上监测与线下排查信息整合、交叉验证,构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天罗地网

        (四)防范为先,化解为要。既要提升风险发现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又要理顺处置机制,坚持行政处置和刑事打击并重并举、打早打小,同步化解非法集资与涉稳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五)前移关口、早防早治。把好非法集资风险源头关、发现关、管控关,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妥善处置,切实防止拖大拖炸,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广泛发动各方力量,推进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早防早治,提升系统防范、源头化解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摸排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集中排查整治等多种方式的主动风险排查整治机制,紧盯风险高发领域、区域和群体,尤其针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养老服务、电子商务、房地产、涉农组织等高发领域及虚拟货币、预付消费、信息科技等新型风险,从资质证照、业务范围、经营模式、营销推广、参与人群、资金往来等多个维度进行风险研判,力争做到筛查无遗漏、行业全覆盖、区域无死角。要把防处非工作纳入辖区网格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社区组织及企业自治、行业商(协)会等机构的优势作用,下沉重心,以点带面,不断推动“无非法集资社区(村组)、街道(乡镇)、区县”取得新成效,进一步扩大“零风险”区域覆盖范围,全面构建广覆盖、多点面、立体化的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构建地方政府、主(监)管部门和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的线上大数据、线下网格化协同会商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加大辖区金融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单位的数据应用和共享力度,推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要将常态化风险筛查及监测预警主力作用推向基层,吸收社区网格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楼宇工作人员、社群组织及自主择业等人员,不断拓展一线资源和人才队伍,逐步构建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多层次、广覆盖的风险监测预警模式。各行业主(监)管单位要积极履职尽责,主动利用现有数据平台、行业统计等作用,推动资源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抓好行业风险信息库和点位图建设,全面分析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形势、深挖风险根源,加强线上监测与线下摸排的信息整合及交叉验证,持续构建协同共享、群防共治的社会综合监测预警新格局,推动提升系统防范和源头化解的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综合治理。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投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的监测排查与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虚假违法金融广告,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强化从业机构监管,重点关注财经金融类、搜索引擎类媒体、网站和应用以及商圈、社区、楼宇、电梯等线下营销密集区。要压实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督促企业依法查验资质、核对发布内容,对不具备投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发布或委托发布的集资信息要依法查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经济犯罪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广告的发布,并撤除已发布广告内容,引导主动开展后续解释、清理等扫尾工作,杜绝风险隐患拖大拖炸。

        (四)进一步推动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举报奖励资金,优化举报形式,强化举报工作实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力争实现举报奖励“零的突破”。在优化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措施时,可按公平原则将激励作用拓展到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群体。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政策宣传,不断完善内部举报人制度建设,为拓展举报奖励范围创造条件,协同壮大风险线索信息收集队伍。各县(市)区处非部门可通过简化流程、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等创新方式,进一步增强符合辖内实际特点的举报奖励方法措施,对提供重大有效线索举报人员依规重奖,加大保护力度,体现正向激励,实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的工作目标。

        (五)进一步优化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分类处置。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打早打小、防打结合”和“边排查、边处置”原则,动态更新存量风险清单,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处置,逐步形成“排查预警-落实核查-处置化解”工作闭环。要进一步严肃纪律、提高质量,不断规范案件信息汇总报送,完善预警线索核查处置和动态跟踪管理,紧盯风险突出和易发领域,增强对新苗头、新动态的及时掌控和综合研判能力。要在做好稳妥应对、依法化解基础上,坚持处置化解与涉稳风险并重,加大对辖内信访突出案件(风险)的梳理分类力度,做好相关人员情绪疏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防控在基层、化解在一线。要针对涉稳涉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通过密切关注集资参与人员动向、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挖掘搜集线索信息、对接案件侦办机构等方式做好疏导安抚和靠前防控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细化制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常态化排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常态化排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局责牵头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组织联合各县(市)区金融局对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7+4”类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审批的新型金融创新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协调全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培训。

        2.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各类媒体对报纸、电台、电视、网站是否存在刊登、播放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和协调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3.市委网信办:加强对互联网网页舆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4.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权限内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5.市工信局负责中小企业领域(含工业园区)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6.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院校、培训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7.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做好案件侦办和涉案资金追缴等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9.市司法局负责将防范非法集资法律知识纳入普法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

        10.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处置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及涉农社团组织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12.市商务局负责全区商务领域、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零售业、电子商务、商品现货市场、物流行业、会展业、单用途预付卡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开展排查整治,配合开展有关清理和联合处置等工作依法加强金融广告监管。

        14.市网信局负责对移动通信工具及网络存在传播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党百年之际和十四五规划启动时期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重大意义,安排部署本辖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工作。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县(市)区及各相关单位本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底绩效考核“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纳入2021年度自治区政府效能考核范围。

        (三)强化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要求,不断加大系统内工作督导力度,组织好本行业、本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注重工作创新,强化工作合力,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探索,不断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落地见效。

        (四)做好信息报送。请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工作经验、成效亮点和难点问题,做好风险形势分析、数据收集、报表汇总等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处非联办、自治区处非办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每年的分析和总结,梳理风险形势、汇总工作情况,将总结性文字材料(相关工作材料可合并汇总)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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