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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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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 解读单位: | 办公室 |
一、修订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审批,要求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2019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后相关的管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8号文件和国务院第709号令的要求,研究形成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正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一是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二是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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