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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21-00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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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名 称: | 关于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工作的通知 |
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将组织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1年3月20日—4月30日
二、检查范围
经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正式设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市属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详见《2020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
四、检查组织实施
(一)检查组成员
带队领导:时钦华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成员: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市教育局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高杰
(二)检查方式
1.学校自查。2021年3月底前,各民办学校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上一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市教育局于2021年4月1日至15日,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听取汇报,由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查阅资料,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0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3.评定等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等次。
4.结果公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官方微信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结果。
五、评价等次及结果运用
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价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暂不评定等次,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存在以下问题,视情节轻重可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1.上一年度检查不合格且复检未通过的。
2.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租赁期限到期未落实办学场所的。
3.校舍及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年度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4.学校擅自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擅自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法人代表、学校地址的,擅自扩大办学内容与办学范围的,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收费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要求公示的;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或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的,抽逃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7.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因其他违规办学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关要求
1.各培训机构要对照《2020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开展自查。2021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自查得分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凡未按时报送的,则视为主动放弃年度检查工作。
2.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2020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机构)年检审核表;
银川市教育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