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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640100-103/2011-00159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11-01-06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规划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1-01-06
        名 称:关于下发《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及民办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8号)精神,推进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1〕87号)要求,特制定《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下发。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开始执行。原《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中阶段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家庭学生免除学费的意见》(银党发〔2005〕4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8号)精神,推进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1〕8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银川市根据自治区确定的资助面,结合我市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等因素确定三区资助面,其中:兴庆区15%,金凤区20%,西夏区25%。三区学校中的农村学校按30%资助,民办学校按10%资助。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1000元、1500元、2000元三个档次标准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

        第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机构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扶贫济困、照顾弱势、鼓励先进的原则,确保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学生享受国家的关怀和资助。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受助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审批,并逐级上报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认定时必须优先考虑: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

        3.孤儿、困难烈士子女、困难优抚家庭子女;

        4.困难单亲家庭子女;

        5.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8.农村独女户或双女户中的学生;

        9.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在家、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6.父母有一人属国家公职人员、财政负担工资的(有特殊致贫原因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1.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2.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能支付学习费用的;

        3.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4.高中未毕业,但终止学业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学校所分配的受助名额,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所在学校提供低保证或所在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2.信誉承诺。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3.学校评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组建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评审,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核查。

        4.公开公示。学校要在每学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表中要注明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举报电话。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做出相应调整。公示结束后,学校要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并根据受助学生填写的《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填报《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2),同时将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情况说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及《银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3),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应在每学期认定学生符合资助条件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能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制度,将上级下发文件、本校实施方案、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学校公示文件及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及影像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银川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学校。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教育、财政部门接到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普通高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着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直有关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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