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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3/2017-166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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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0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7-07-03 |
名 称: |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银川市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银川市教育局
2017年7月3日
银川市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考试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的有关规定,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银川市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特制定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凡在考试中出现夹带作弊,被发现但没有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考试总分的15%,被发现且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考试总分的30%。
二、对违反考试规定,将规定之外的有关物品(如手机、掌上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考场,没有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考试总分的15%,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考试总分的30%。
三、凡不按照考试《注意事项》和《考生守则》等规定和要求答卷的,视情况扣除该学科考试总分的10%—20%。没有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该题按零分计算。
四、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视情节扣除该学科考试成绩或答题卡的全部成绩。
五、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性质恶劣的,该学科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六、让他人替考的,该学科考试成绩计零分。其中,综合素质测试替考学生为本届学生的,该项成绩按最低成绩记入;非本届学生的,视情况责成所在学校给予校纪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