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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92G/2021-00138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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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银川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四大提升行动”安排部署,加快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不断提升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银政办发〔2015〕6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6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4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4660元,月人均补差A类对象增加40元、B类对象增加28元、C类对象增加2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标准后新增资金支出,市辖三区由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由市财政与两县一市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市委、市政府兑现保障和改善民生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审核确认程序,按月按标准及时发放低保资金,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要按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相应提高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