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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92G/2021-001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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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银川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9年6月18日
银川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走访慰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主要用于向银川市困难群众开展帮扶救助、送温暖活动以及突发性临时慰问活动。
第三条 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 走访慰问对象。
在重大节日、纪念日、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期间,市委、市政府组织走访慰问活动确定的慰问对象;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的本地户籍的特殊困难群众,经核实确需慰问关怀的对象;领导批示需要走访慰问的特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故等引发家庭经济困难,经各类政策救助保障和社会帮扶后仍有困难的对象;其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慰问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列为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二)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三)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其他不予帮扶救助、慰问的情形。
第六条 走访慰问标准。
(一)临时性走访慰问。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依家庭困难程度,慰问标准一般为每户500元—5000元。
(二)节日走访慰问。元旦、春节、重阳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自治区党委、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走访慰问,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予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每户1000元—2000元。
(三)领导调研过程中慰问。中央、民政部、民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慰问经济困难家庭,慰问标准为每户1000-2000元。
第七条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慰问对象原则一年内慰问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局党组研究,可进行二次慰问。
第八条 资金来源。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九条 走访慰问形式。
走访慰问可采取发放现金和发放实物两种形式。实物采购执行《市民政局系统实施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民发〔2017〕79号)。
第十条 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走访慰问资金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发放现金、实物、转账等方式进行。超过2000元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以转账形式打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困难群众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督查范围每年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