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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2-001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2-09-06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9-06
        名 称: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新媒体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单位在微博、微信、抖音短视频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按照“谁开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局政务新媒体推进、指导、协调、技术支持维护和局属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监督指导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需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填写《银川市政务新媒体备案表》并经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含局属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审批备案,未经审批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关闭、注销,由主办单位填写《银川市政务新媒体备案表》并经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市委网信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变更程序依照备案程序执行。

        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科室(部门)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需指定一名或多名政务新媒体管理员,管理员职责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采编、发布、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维护。局属各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变更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中心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按周期更新,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微信服务号平均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涉敏审核制度。由报送人填写《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逐级签字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发布。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四条  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互联网媒体

        信息发布“三审三校”表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另附页)

        信息来源

        □本机关制发     □非本机关制发

        □转载信息(来源:例 人社部网站           

        报送科室

        (单位)


        是否涉密

        □是  □否

        发布时间


        发布平台

        □网站□政务新媒体

        其他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科室(单位)工作人员

        审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单位)负责人

        审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作为信息发布台账,注意保存。本纸质文档签批后留局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6888912

        2.根据《银川市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规定,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需认真填写《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表》,经撰稿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互联网信息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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