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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50 发布日期:2021-09-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号《关于继续对企业各项社保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号《关于继续对企业各项社保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马卫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对企业各项社保实行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医疗保障局协办。我局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5月25日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9月28日约见了代表,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社保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延用2020年2-12月政策;对中小企业医疗保险减半征缴,大型企业实行减半征缴

        2020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银川市社保中心全面做好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2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7号)等文件内容,免征中小微企业(含按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12月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严格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减免社保费、调整社保费率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减免社保费惠企政策,切实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二、继续实行稳岗补贴政策;继续实行以工代训补贴,每人每月按500元补贴标准实行,补贴3个月-6个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宁夏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85号)文件,全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8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联系人及电话:梁  芳   0951-5555216、  杰   0951-8772682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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