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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1-00329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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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2-0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2-08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相关科室:
现将《银川市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图示
3.《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和《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条 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 申请食品小摊点备案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四)县(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区域内核准的具体位置(包括摊位编号)和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五)对其所提交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第五条 各市场监管所在受理备案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时予以解释说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临时性备案卡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七条 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部门交回原备案卡。
第八条 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补发的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不变,发卡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九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连同从业人员健康证应张贴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办理备案卡时应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经营活动所具备的条件、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制度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的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的备案信息并上报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场监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备案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表的要求,进行审核签发。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小摊点一户一档档案,按照监管网格分配至片区监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各分局、各县(市)局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小摊点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需要收回备案卡的,应当及时作出收回决定。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查看各食品小摊点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备案卡;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3.备案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4.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是否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穿戴清洁衣帽、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具。
8.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要立即责令改正,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应有以下内容:
1.备案卡编号;
2.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照片;
3.经营项目;
4.经营地址;
5.经营时段;
6.有效期;
7.备案机关(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名称,并盖章);
8.备案日期。
第十五条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0位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管辖所属地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附件1)。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摊点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三小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违反三小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第十九条 食品小摊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第二十条 食品小摊点使用《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ー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三小条例规定,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
(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张挂备案卡、健康证明等证件的;
(六)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三小条例规定,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证据的。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三小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二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卡或者备案卡,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2: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图示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银川市 | 1 | 滨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08 |
兴庆区一分局 | 01 | 商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09 |
兴庆区二分局 | 02 | 南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 10 |
金凤区分局 | 03 | 西塔市场监督管理所 | 11 |
西夏区分局 | 04 | 龙盘市场监督管理所 | 12 |
贺兰县分局 | 05 |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所 | 13 |
永宁县分局 | 06 | 通达市场监督管理所 | 14 |
灵武市分局 | 07 | 宝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 15 |
唐槐市场监督管理所 | 01 | 正源市场监督管理所 | 16 |
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 | 阅海市场监督管理所 | 17 |
信义市场监督管理所 | 03 | 西花园市场监督管理所 | 18 |
清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 04 | 同心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 19 |
丽景市场监督管理所 | 05 | 朔方市场监督管理所 | 20 |
北环市场监督管理所 | 06 | 贺兰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21 |
掌政市场监督管理所 | 07 | 兴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 |
4位顺序码按照发放备案卡数量顺序依次排列,校验码系统自动生成。示例:银川市兴庆区一分局唐槐所第一份备案卡,TD101010001X。 |
附件3: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贴照片处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联系方式 | |||||||
经营项目 | (具体到品种) | ||||||
经营地址 | (具体至城管批准的摊位号) | ||||||
食材粗加工地址 | |||||||
经营时段 | 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
提供资料目录 | 提供的资料目录: □1.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提供)。 | ||||||
保证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保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案 意 见 | 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经办人: 审核人:(所长审核)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