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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1-00330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8-29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9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相关餐饮单位:

        为做好户外条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该规定监督餐饮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为确保户外供餐食品安全,各户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循以下十项规定:

        一、供餐单位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在园区(馆区)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离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5米以上,并对所提供快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食品处理区应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整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三、所供应的食材要保持新鲜,不得采购腐烂变质的食材,加工制过程中要烧熟煮透,食品盛器应清洗清毒。

        四、在供餐地点须配有二次加热和冷藏设施、设备,配有洗菜、洗手用的上下水设施。

        五、食品运输应配有专门的食品周转柜和封闭的箱式运输辆,每次运输食品前应对周转柜和车箱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防止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六、食品半成品、成品应低于10度以下低温运输、低温存放。

        七、野外条件下就餐应采用分餐制,可使用一次性食品级餐具,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八、应加强用餐时间控制,所提供的食品应做到现场二次加热,从菜品烧熟至就餐完毕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

        九、不得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隔餐食品(当餐未售完的食品不得再次供应)。

        十、积极配合园区(馆)管理,做到餐厨垃圾集中回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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