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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21-0013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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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名 称: | 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2021年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司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字〔2018〕7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205号)、《推行“一枚印章管数据”改革树立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新标杆的实施方案》(银营商指挥办发〔2020〕14号)的要求,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严格遵循凡无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证明一律取消原则,对数据共享实现部门间核查的,网络核验能够印证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目前,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功能日益完善,数据共享能力明显提高,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经建立,数据持续充实,部分证明事项完全具备取消条件。经研究,现将取消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所涉政务服务单位实施审批时不得再要求提供此类证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