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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640100-109/2018-92167 发布日期:2018-05-1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司法局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更新

        银川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调整更新

        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抽查
        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2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现场

        检查

        3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4

        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

        检查

        备注:随机抽查比例为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每年2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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