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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20-00176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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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名 称: | 银川市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现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密围绕银川市中心、重点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为,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提高监管效能。
二、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19年7月-2019年12月
三、抽查工作内容
(一)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各业务科室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抽查计划。
(二)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内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在抽查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承办业务科室按照抽查工作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完成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执法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全面公开监管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银川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本科室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业务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本计划,切实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银川市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银川市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 | 《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 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科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2018年年检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量的5% | 现场 检查 | 2019年12月底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六条 | 市司法局 律师工作科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2.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2018年年检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数量的15% | 现场 检查 | 2019年12月底 |
3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收费标准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通过2018年年检考核的公证处及公证员数量的20% | 现场 检查 | 2019年12月底 |
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市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通过2018年年检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数量的5% | 现场 检查 | 2019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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