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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20-0025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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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名 称: | 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银法发〔2020〕5号)要求的基础上,就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清理重点和标准的,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三、清理方式和步骤
(一)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严格对照清理标准,提出由本部门起草或者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填写清理建议表(附件3),并于12月16日前报市司法局。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起草部门和执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履行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各部门(单位)执行的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清理重点和标准的,一并提出清理建议。
2.市司法局汇总整理清理意见并进行审核,形成清理报告报市政府审议。对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对需要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限期予以修改。
(二)市政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部门、派出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要对本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列出清理目录清单。对照清理重点和清理标准,提出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意见,经本部门(单位)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21年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及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银法发〔2020〕5号)确定的清理重点和清理标准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清理相关材料。各部门(单位)要将清理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志名单(附件5)于12月9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公布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目录及文本的公布,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的公布。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司法局(立法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邵宝艳 周涵
电 话:6889215 传真:6889215 6888799
邮 箱:yclfba@163.com
附件:1.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docx
中共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