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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2-0005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2-02-16
        责任部门:银川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02-25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银川市水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银川市水务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水务局

        2022年216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水务局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息宣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对报送信息的登记、编发、统计、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客观公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宣传工作应紧密结合局党组中心工作,与政务公开统筹协调,为我水利行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二)水务工作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三)本局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四)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事迹、人物等方面的信息宣传;

        (五)群众关注的水务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权威信息发布;

        (六)本部门重点、创新、亮点工作宣传。

        第五条报送信息要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文题相符,数据准确,言简意赅;坚持及时、全面、准确的报送原则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保密原则;信息内容要反映水务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综合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报送信息字数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专报、调研报告等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六条  报送信息具体任务为机关党委、办公室、规划建设科、水资源管理科、运行管理科、银川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银川市水利建设服务中心(河长办)每月至少3篇,水土保持监测站、河道管理所、银西防洪管理所、黄羊滩防洪管理所、桑园沟管理所、水利勘测设计院、水电工程处每月至少2篇。局属各单位需明确1名信息宣传专(兼)职工作人员;业务信息必须占信息报送任务的90%;报送信息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七条采用信息实行积分标准。基准分0分,标准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责任落实;加分标准:市直部门(单位)采用1篇撰写者加0.1分,市级新闻媒体采用1篇撰写者加0.2分,水利厅办公室采用1篇撰写者加0.3分,区级新闻媒体、市委信息处、政府信息处采用1篇撰写者加0.5分,约稿、专报、调研报告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撰写者加0.8分,每篇信息只能加分1次,撰写者加分上限1分;减分标准:按照具体责任比例科(室)全体减分,减分上限1分。

        第八条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季度考核,每月汇总通报,年底根据信息积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加减分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水务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局公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公章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制度中公章是指“中共银川市水务局党组”和“银川市水务局”两枚公章。各科(室)的公章使用由各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以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请示、报告意见通知纪要议案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批复决议公报等;文书,包括各类便签、介绍信、报表、需证明的材料等;其他,与我局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第四条  党组文件、局行政文件、人事资料、重要数据与以局名义签订的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凡函、便函、业务报表、合同、验收单、授权书等材料上加盖公章的,至少是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凡介绍信等一般材料,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合同、协议、授权书、委托书等材料,经过律师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后,领导签字同意;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第六条  公章禁止随意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拒绝加盖公章:

        1.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与写作要求的文档;

        2.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等行文不规范的文档;

        3.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

        4.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

        5.其他。

        第八条  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文签发单”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九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条  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规范使用公章,做到端正,居中,“齐年盖月”(即公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公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单位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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