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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16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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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银川恒瑞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印刷经营许可证》(宁)印证字第64000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场 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83号
2022年1月19日14时5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地方(320525221013)、刘捷(30525221021)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接收宁夏铁道国际旅行唐徕营业部负责人杨金玉的口头委托,印刷了1200份非出版单位的年历,并于2021年12月27日完工交货,违规所得800元。2022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海涛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上述的违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挂历设计图及订单信息的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圆整(¥800.00);
2、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