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18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2〕001号
当事人:宁夏铁道国际旅行社唐徕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100MA773EAJXK
负责人:杨金玉
住 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路72号
经查,2021年12月17日宁夏铁道国际旅行社唐徕营业部负责人杨金玉编印了无出版单位的年历,口头委托银川恒瑞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了1200张,付款800元。2021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期间依法扣押286张,剩下的914张被杨某免费发送到有关场所。立案调查期间,追缴回相关年历862张,剩余52张因损毁等原因无法追回。
2022年1月24日负责人杨金玉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事实予以签字确认。2022年1月27日,经集体讨论认为,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一致同意给予宁夏铁道国际旅行社唐徕营业部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148张无出版单位的年历;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保证书》现场照片、交易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文罚告字〔2022〕001号)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单位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1148张无出版单位的年历;
2、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