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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36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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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选择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2〕007号
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大地幼儿园
证照名称及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教民164010670005218
负责人:米江英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碧水蓝天小区40号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2年4月6日下午,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碧水蓝天小区40号的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大地幼儿园违规使用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出版物情况展开现场调查。根据现场负责人称该书是一名学生家长委托印刷厂进行印刷的,分大班、中班和小班三册,每本向学生收取15元。经查,涉案出版物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书号等情况,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通知负责人前往我单位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4月11日负责人米江英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将收取的出版物费用全部退还学生家长,将所有出版物收回上缴行政机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负责人米江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大地幼儿园负责人米江英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银川市兴庆区星光华幼儿园校长李明晖《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相互印证了该出版物的出处及违法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校长米江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并确认了米江英的身份信息;
4、《扣押物品清单》和当事人提供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统计表,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以及对扣押的345本出版物的数量进行互相印证。
5、负责人米江英提供的退费凭证和《事情经过》,证明了该幼儿园已将收取的出版物费用全部退还学生家长及当事人米江英对擅自发行出版物的悔过态度。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出版物345册;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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