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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40 | 发布日期: | 202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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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2〕003号
当事人:银川市宝丽金音像电器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银西字第0060号
法定代表人:丁莉刚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市场兴州厅136号
2022年1月26日15时03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地方(30525221013)、刘捷(30525221021)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对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市场兴州厅136号宝丽金音像电器部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车载音乐优盘及软件光盘,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丁莉刚提供优盘和光盘的合法来源凭证。丁莉刚称是陌生人上门推销的,无法提供优盘和光盘的合法来源凭证,因上述产品涉嫌侵权,执法人员现场对22个车载音乐优盘和5张软件光盘进行扣押,并下达《调查通知书》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1月27日负责人丁莉刚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车载音乐优盘22个、光盘张5张。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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