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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65618R/2022-001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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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名 称: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疑难、复杂项目审批风险内控的通知 |
各科室:
为做好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楼堂馆所、涉嫌“挖湖造景”、有严重环境影响及未批先建等重大、疑难、复杂项目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审批决策流程,强化项目风险内控,经局党组2022年第18次会议研究同意加强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重大、疑难、复杂项目审批风险内控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楼堂馆所项目审批
楼堂馆所,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一)政策依据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75号)第五条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2.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宁党办〔2014〕81号)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区)党政机关(包括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必须由地级市财政部门审批,并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银川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暂行)》(银党办〔2020〕88号)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办公用房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3.技术业务用房和公益性用房新建项目。
根据《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六、关于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界限问题。已由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宁党办〔2014〕81号)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以及未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和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虽然不属于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停止新建的楼堂馆所,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尚未出台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各市、县(区)符合规定新建的技术业务用房和公益性用房项目,须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二)审批权限
按照上述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市本级新建技术业务用房和公益性用房项目由市审批局审批,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由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本级技术业务用房和公益性用房新建项目审批流程:
1.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文本报市审批局;
3.市审批局组织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楼堂馆所项目会商联审;
4.项目符合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且要件齐全,2个工作日内草拟批复,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
二、关于涉嫌“挖湖造景”项目审批
“挖湖造景”是指已建、在建、拟建使用黄河水(干流、支流、农田退水)的人造湖、人造湿地、人工水面项目,重点为城市建成区需水量大于等于10万立方米的项目。
市审批局涉及“挖湖造景”项目的事项包括政府投资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政策依据
《银川市发改委 水务局 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挖湖造景”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银发改发〔2020〕181号)要求:
对于涉及“挖湖造景”的在建、拟建项目要态度鲜明、行动果断,立即停止相关建设内容,重新调整方案,取消挖湖内容。
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制度,对于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和用水双限批。
新建项目严格区域水资源论证,落实用水指标来源,加强计划用水和调度管理,禁止纯景观项目、拦洪库、滞洪区利用黄河干支流水资源。
强化项目审批管理。涉水项目要强化水资源论证和用水审批,严谨利用水系联通、引黄调蓄、生态公园、防洪排涝等名义实施“挖湖造景”项目。
(二)审批权限
政府投资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4个事项审批权限均在市审批局。
(三)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
1.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文本报市审批局;
2.市审批局组织发改、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涉及挖湖造景项目会商联审;
3.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且要件齐全,2个工作日内草拟批复,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
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
1.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文本报市审批局;
2.水务部门参与专家评审,提出主管部门意见建议;
3.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且要件齐全,市审批局根据水务部门意见2个工作日内草拟批复,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
取水许可:
1.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文本报市审批局;
2.水务部门现场踏勘提出意见建议;
3.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且要件齐全,市审批局根据水务部门意见2个工作日内草拟批复,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
三、关于有严重环境影响的项目审批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二)审批权限
市审批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五十五类,173项的具体要求,分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
1.项目单位编制环评项目文本报市审批局;
2.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后,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4.项目单位按要求修改文本后,拟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草拟批复,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
四、关于未批先建项目审批
(一)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附件9)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附件10)第十条推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365bet足球盘口_365手机体育app_beat365网页登录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第三十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管联动”一体化业务体系运行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
(二)审批流程:
施工许可证、环评、规划两证、节能审查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先由受理科室向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推送违法违规信息,申请人在接受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后,依法依规予以办理。此内控制度作为“审管联动”工作的完善补充。
以上涉及楼堂馆所、涉嫌“挖湖造景”、有严重环境影响的三类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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